太原捷进化工为大家简单的分享一下山西硝酸钾的现状分析预测!
其一,质疑硝酸钾的危险性。规定易燃易爆,有腐蚀性、毒性的物品为危险品。但是单体的硝酸钾完全不具备以上特性,只是因为硝酸钾是氧化剂,因此被归为危化品5.1范畴。事实上,硝酸钾本身没有危险性,只具有助燃性,但自身不能燃烧,不信,你点着一根火柴扔到硝酸钾上,不见燃烧,只有在燃烧的物品上加上硝酸钾才会出现助燃现象;食品工业上还将其用作防腐剂,所以它没有毒,对人体没有副作用。此外,许多人认为它不能被撞击的观点存在偏见,硝酸钾生产过程中必须经过粉碎,因此不会因撞击,比如在强化照射下搬运也是一点问题没有,但石化业规定硝酸钾为甲类危险品,对硝酸钾的生产、贮存以及运输条件都有严格要求农业方面硝酸钾的需求量很大,因此不必要的成本增加无形中施加给了农民。
其二,认为硝酸钾标准修改变动不大。我国次制定硝酸钾标准是在1986年,但当时的企业早已不复存在。十年后,重新创立硝酸钾标准,但 1996年存在的企业也很少维持到现在。呵呵,尽管没怎么发展,不过我们还确实维持了下来,近几年规划单位决定再次修订硝酸钾标准,需要各生产企业针对目前硝酸钾企业存在的标准提出意见,但由1996年制定的标准已经非常科学,因此估计修改变动不大。
其三,化肥行业能否立法,企业呼吁还硝酸钾公道
据了解,曾经在京召开的一次有关化肥立法的会议。目的是将化肥生产、市场流通等规范化、责任化、法律化,真正达到有效管理、监管监制的目的。与会代表认为,硝酸钾生产、流通、管理完全被列入危险品范围是不合理的,也是不必要的。